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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8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终19939号
    案号 (2019)粤0304执5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标代理服务费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为以下两笔款项之和:1、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7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及自2018年1月8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24日起计至2017年12月31日及自2018年1月8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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