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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润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34****06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2074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1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3-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润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风雨经济损失25500元; 二、驳回原告王风雨对被告张德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风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被告宿州市润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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