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奥世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516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290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日期 | 2019-07-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叁陆伍运动健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6日按月利率10‰计算,复利以应付而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6日在月利率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在月利率10‰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焦作市奥世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运动在现健身有限公司、焦作市源鑫贸易有限公司、许庆、毋娟、高旭信、刘蔚、霍立梅、陈慧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502元,由被告焦作市叁陆伍运动健身有限公司、焦作市奥世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运动在现健身有限公司、焦作市源鑫贸易有限公司、许庆、毋娟、高旭信、刘蔚、霍立梅、陈慧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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