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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06809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04民初3377号
    案号 (2019)湘0104执4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志与被告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解除。 二、限被告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后湖新村靳江路的后湖新村综合楼腾空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周志。 三、限被告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周志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的房屋租金4296637元,2016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8日止的违约金1074159元,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的违约金41927元,共计5412723元。 四、被告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按照年租金2242500元的标准向原告周志支付从2019年3月9日至房屋实际腾空并交付给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五、驳回原告周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96元,减半收取计25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48元,由被告长沙昌恒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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