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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533****01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4420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2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江苏海企华瑞经贸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3万元并支付利息672046元、罚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4归还之日止,以253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陶文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江苏海企华瑞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0632元,由海企公司负担2812元,由聚石公司、陶文玉共同负担37820元(聚石公司、陶文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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