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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77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2173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兵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利息及罚息96004.46元,合计546004.46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根平、被告简春平、被告敖禾根所有的位于水北镇昌下村委上塘组林场、水北镇上村村委林场、水北镇昌下村委林场的林权(林权他项权利证书号:渝林权他字【2015】第14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彭丽、被告刘根平、被告简春平、被告敖禾根、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彭丽、被告刘根平、被告简春平、被告敖禾根、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兵平追偿。 案件受理费9262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532元,由被告杨兵平承担,被告彭丽、被告刘根平、被告简春平、被告敖禾根、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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