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00057****87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1民初2814号 |
案号 | (2019)赣0731执13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斌、殷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邹斌、殷勤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已支付的31652.34元可抵扣),利随本清。 三、如被告邹斌、殷勤未按上述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邹斌、殷勤自愿提供位于于都县禾丰镇、利村乡林地面积为2570.5亩(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于都县林证字(2015)0709030161、0709100162等共计十三本)林地【产权证号为赣(2016)于都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1864】,所得款项优先用以清偿上述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原告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斌、殷勤上述抵押之财产先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斌、殷勤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8120元,由被告邹斌、殷勤承担, 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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