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袁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1778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963号 |
案号 | (2017)赣0102执21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1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御圣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49162.65元及利息(含罚息)(截止2016年3月10日,利息243846.77元,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2949162.6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渊、吴慧玲、刘勇、高招风、支进良、刘婀娜、熊员文、刘妮娜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的款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渊、吴慧玲、刘勇、高招风、支进良、刘婀娜、熊员文、刘妮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西御圣山庄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西御圣山庄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刘志渊名下坐落于南昌市进贤县麻山林场169亩的抵押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御圣山庄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渊、吴慧玲、刘勇、高招风、支进良、刘婀娜、熊员文、刘妮娜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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