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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耀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77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2866号
    案号 (2017)赣0102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天宇竹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贷款本金计人民币299789.02元,利息计人民币38911.86元,共计人民币338700.88元(利息计算截止2016年3月22日止;从2016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贷款本金人民币299789.02元为基数,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黄强、邓晓珊对上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黄强、邓晓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天宇竹业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奉新县天宇竹业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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