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00057****87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民初95号 |
案号 | (2020)赣10执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24901604.2元、逾期罚息20792309.49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95693913.69元(以上本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194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87119.7亩用材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0270元,由被告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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