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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7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2
    决定机关 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徐国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