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朝工商市监处字〔2019〕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该单位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整;(罚没款合计: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包海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