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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32****82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7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终79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607执1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196.05元及利息(以116196.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1.5倍,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3398元,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738.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92元,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6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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