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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立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32727082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7101民初2号
    案号 (2018)京7101执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82193元; 二、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41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项范围内向原告武汉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汉吉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2元、保全费3431元,由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武汉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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