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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85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余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余执字第00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7098566.06元,支付违约金709856.61元,共计7808422.67元;二、被告李永刚、被告李刚、被告胡丽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于被告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66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459元,由被告新余市天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1459元,由原告新余市渝水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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