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红宝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KT95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0号 |
案号 | (2021)粤0303执47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3603926】。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本案《深圳市红宝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深圳市红宝二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预约受让协议》《荣德国际时代厂场商铺物业并购项目合作返利协议》。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偿还申请人投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预期收益损失, 以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11%的收益率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起,计至2019年5月3日; 2019年5月3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前述投资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第三被申请人承担补充赔付责任, 向申请人支付金额为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巳履行第(二)、(三)项裁决支付相应款项后的剩余金额。 (五)第四被申请人履行投资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向申请人支付的金额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巳履行第(三)项裁决支付相应款项后的剩余金额。 (六)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万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7,15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 该费用巳由申请人足额预缴并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7,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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