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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0419****15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3民初1388号
    案号 (2021)桂1103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强强支付工程款5405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06元,减半收取46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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