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茂名电白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90419****15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民终2620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3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06603152】。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2018)粤132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被告邱思雄以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与原告黄进孝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广东省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进孝返还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对于上述第二判项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应负责偿还的债务,由被告邱思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负担。鉴定费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负担3900元,原告负担3900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故被告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邱思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原告退付案件受理费2907元、鉴定费3900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2620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800元(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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