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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69****5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209民初863号
    案号 (2021)冀02执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2028万元; 二、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唐山市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932元,减半收取计91966元,由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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