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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69****5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9民初1242号
    案号 (2020)冀02执1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北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213元,并自2014年6月22日起,以192213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北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计2072元,由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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