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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3069****5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3民初4393号
    案号 (2019)冀02执23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唐山市铭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145157.92元并以3145157.92为基数自2017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止; 2、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唐山市铭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1588163.8元并以158816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止; 3、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唐山市铭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316798元并以3167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止; 4、驳回原告唐山市铭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87元,由被告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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