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洛环罚【2020】11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三同时”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2020】1102号洛阳民生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81776903W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张庄春城路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月2日,我局涧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年产6500吨纯净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执法人员当即对你单位下达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洛涧环罚责改【2020】第4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2020〕11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列入报告表的,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处总投资额2%以上3%以下罚款;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你单位总投资额为叁拾万元,共处罚款共计陆仟元(¥6000元)。三、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涧西区安徽路30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4楼邮政编码:471000联系人:吕予新联系电话:629010032020年1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洛阳市环保局涧西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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