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承处〔2020〕130824200003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万元,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8 |
决定机关 |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鹏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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