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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承处〔2020〕130824200003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8
    决定机关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鹏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