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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点墨浆纸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557****11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198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5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1-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点墨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货款656543.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河北点墨浆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点墨浆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新华第一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预付货款656543.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河北点墨浆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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