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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宝成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70****51X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36425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3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宝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东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   二、被告营口宝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东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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