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20〕1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军队特需药品;(4)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5)试生产药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对该页面广告进行了整改,原页面违法内容已不存在,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在该网页中发布了“更正说明”,为消费者减轻误解,主动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其存在减轻违法广告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减轻处罚的情形要件。案件承办人认为,对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鉴于该广告形式只存在于网页中一角,内容未作突出宣传,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将“http://www.zhifa369.com/”网站删除,现已无法登陆该网址,故不再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也无法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4834.6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共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34834.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