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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锡自然资规监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版)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拆除非法占用的57.4平方米地上建造的建(构)筑物,并处罚款11399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7
    决定机关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胡雨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