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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60****38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11民初1789号
    案号 (2020)粤0511执1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411207601829】。一、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联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6495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汕头市联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413元,由原告汕头市联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809元,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负担22604元。诉讼费原告汕头市联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22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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