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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0****9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津03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欠款本金57400000元、截至2019年08月20日的利息及复利计461195.72元及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23日期间的利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复利的约定计算),并支付罚息(以57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关于罚息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悦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最高本金限额61000000元范围内,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悦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周中发、刘金鸿对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周中发、刘金鸿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开发区第四大街67号房屋,证号房地他证津字第1040415018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1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开发区显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悦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中发、刘金鸿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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