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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建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21266****11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12民初3264号
    案号 (2018)鲁0212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2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青创租字HTIV【2014】001号)自2016年8月19日起解除; 二、被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租金363362.5元; 三、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违约金61560元; 四、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费21600元; 五、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座落于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石老人基地内1号4楼区1.2号车间腾出并返还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该房屋使用费按照前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900元/日计算); 六、驳回原告青岛石老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9566元,由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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