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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建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275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初字第10689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日期 2016-12-12
    已履行 给付本金120万
    未履行 未给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等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玺借款本金265.2万元。 二、被告贾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玺逾期利息,以本金265.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贾建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玺律师代理费87960元。 四、被告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李惠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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