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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83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收取的部分保证金已确认无法归还客户共计264062.33元(含税),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其中2017年2月2823.91元,2017年4月25981.06元,2017年5月12281.32元,2017年6月4275元,2017年7月16701.04元,2017年合计62062.33元;2018年8月10000.00元,2018年12月192000元,2018年合计202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41564.96元。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41564.9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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