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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2****02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600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 160万元(暂算至2016年9月27日),两项共计760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8日起算至2019年4月19日,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廖春惠、杨友根、张学勇、龚怡君、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22元,由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廖春惠、杨友根、张学勇、龚怡君、王松林、刘锦华、新余市长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廖江闽、沈小铭连带负担28511元,被告李治昊、新余市博冶物资有限公司、廖桂芳、李思凡负担36511元(和解协议中已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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