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 |
法定代表人 | 赵晓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657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西民三初字第392号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26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8 |
发布日期 | 2016-08-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价款2764042元。 二、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宏源得利砼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76404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如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直属项目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87元,由二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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