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379****73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846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6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欠李志强货款93 144元,由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10 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 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20 000元,余款43 144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付清; 二、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李志强案件受理费1 076元; 三、康志敏对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未按上述协议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则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需向李志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李志强有权自芦溪县源凤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康志敏逾期之日起就其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李志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双方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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