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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2021〕第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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