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袁大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1611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35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3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8 |
发布日期 | 2016-09-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为:1、被告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共计3677575.0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677575.07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被告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180000元、逾期支付担保费的违约金18000元。 三、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原天宏特钢有限公司、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丽、朱金虎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原天宏特钢有限公司、河南宝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丽、朱金虎偿还后有权向被告 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源市神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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