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42069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3140号 |
案号 | (2020)沪0117执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14,725.38元、本金罚息3,552.50元、利息罚息26.18元,及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律师费38,000元; 四、如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940号909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被告徐天、许常娜对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36,850元,由被告晖保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徐天、许常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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