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市监处〔2019〕2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能够主动清查整改,配合,且违法行为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大骨浓汤”、“猪骨鸡汤风味汤”调料包各1袋; (二)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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