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615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象)市监罚字〔2020〕第61568号当事人:桂林市蒙氏送林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NMNM9X;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市场新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蒙送林。案由: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经查,2020年10月22日我局对桂林市蒙氏送林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取了豇豆样品,后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07269)。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P2020726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从粟恒艳处(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蔬菜1区A1-53、56、58、60号)进货的,共进货20kg,进货价为5.6元/kg,总价112元,销售了20kg,单价7元/kg,这批次销售额为140元。这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桂林市蒙氏送林食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蒙送林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蒙凤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3.粟恒艳营业执照复印件、桂林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统一销售凭证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进货查验记录表;4.检验报告(编号:SP20207269)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提供这批次豇豆(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2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违法所得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逾期则依法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5 |
决定机关 |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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