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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4328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25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款项本金人民币9955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详见附表二); 二、若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凯里市永乐路28号的在建工程永乐家园(以抵押物清单为准)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以7755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被告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杨先奎、曾维柏、杨光跃、乐辉球、申志君、申检林、杨昌荣、张超对本判决第一项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晟达拾伍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81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8310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先奎、曾维柏、杨光跃、乐辉球、申志君、申检林、杨昌荣、张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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