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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宝源轧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575****80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1312号
    案号 (2019)冀02执5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浩轩实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985555.97元,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复利1097480.73,自2017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2985555.97元以年利率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并以每月欠息金额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复利;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陶美珠、赵海江提供质押的230万元存单在最高额2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唐山宝源轧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浩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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