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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聊城市盛万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0034****909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民终4705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3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聊城盛万里公司与无锡洋利特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聊城盛万里公司偿还无锡洋利特公司175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7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该款付至无锡洋利特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无锡盛岸支行,账号:322000642018****57364),如未在上述期限内足额付款,聊城盛万里公司除偿还上述款项外,还应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给付无锡洋利特公司利息(自2020年1月1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聊城盛万里公司与无锡洋利特公司有关本案争议互不追究;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87元、保全费1370元,由无锡洋利特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元减半收取1887元,由聊城盛万里公司负担;四、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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