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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芒勐焕分税 简罚 〔2018〕 8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2018-11-01至2018-11-30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6%、3%))未按期进行申报。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第二类七项二档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期届满仍未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芒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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