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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78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222民初5700号
    案号 (2019)黔022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联合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购煤款323023.08元,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实际未归还购煤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联合裕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付律师代理费646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联合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9元,由原告云南联合裕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3元,由被告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负担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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