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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
    法定代表人 纪伟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078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0222 民初 917 号
    案号 (2018)黔0222执1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六盘水兴明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0 000 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 370 元,由原告六盘水兴明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70 元,由被告盘县马依镇五星煤矿负担 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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