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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07****7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21民初3377号
    案号 (2019)黔0521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3
    发布日期 2019-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杜鹃广场商铺及停车位租赁合同》和2016年2月3日签订的《杜鹃广场商铺及停车位补充协议》;二、被告毕节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大方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损失1167811.32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毕节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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