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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69****0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3279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1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5537739.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程、张仁溥、刘琼、熊良忠、周全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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