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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69****0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9863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4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咸宁市茂源商贸有限公司应就被告广东省建安工程总公司深圳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孝感市超前钢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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