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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94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1202民初2284号
    案号 (2018)鄂1202执1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诉调中心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确认双方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如果在2018年7月10日前返还原告湖北灵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17500元,支付原告湖北灵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则本案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咸宁三宁机电有限公司除应支付租赁保证金317500元和律师费15000元外,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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